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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度指揮中心主管技術員安全生產與職業(yè)病危害防治責任制(2022)

  調度指揮中心主管技術員是煤礦安全生產調度、應急管理工作的直接負責人,負責調度指揮中心調度、應急管理工作,調度指揮中心主管技術員必須掌握煤礦安全生產的專業(yè)知識、熟練掌握煤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避災路線、重大事故應急救援等必備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責任清單

  第一條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安全方針和技術政策,及上級機關的指示和規(guī)定,嚴格按規(guī)程制度辦事。

  第二條在主任的領導下,負責調度指揮中心技術管理工作,按時完成部門領導布置的其它各項工作。

  第三條負責處理業(yè)務范圍內的日常管理、生產、制定業(yè)務范圍內的技術措施,抓好調度管理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負責分管范圍內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好負責范圍內的風險管控工作,參與安全風險分級管理工作。嚴格落實職業(yè)衛(wèi)生防治相關制度,做好巡檢區(qū)域內的職業(yè)衛(wèi)生防治措施落實監(jiān)督,做好個人勞動防護。

  第四條負責監(jiān)督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應急物資儲備情況的考核。

  第五條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的編制、修訂、完善。

  第六條搞好調度、應急管理工作的信息調研、宣傳培訓、應急演練、資料保管等工作。

  第七條負責礦井“六大系統(tǒng)”技術管理工作。

  第八條負責應急管理辦公室文電、專報、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九條 完成部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調度指揮中心主管技術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yè)的;

  2、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yè)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fā)現(xiàn)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zhí)行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jiān)察人員的安全監(jiān)察指令的。

  第十一條煤礦發(fā)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調度指揮中心主管技術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guī)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xiàn)場的;

  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十二條未認真執(zhí)行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行業(yè)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的,調度指揮中心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三條煤礦各類應急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不準確,調度指揮中心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四條對應急培訓監(jiān)督不嚴的,資料整理不合格,調度指揮中心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五條 未根據煤礦情況及時修訂、完善應急預案的,調度指揮中心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六條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審查中,調度指揮中心主管技術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調度指揮中心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十七條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根據情節(jié)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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