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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視野下的勞動權益保護

作者:佚名 2008-10-11 01:35 來源:不詳

 勞動安全保護是指為了達到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避免和減少傷亡事故,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獲得適宜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而采取的各項保護措施。獲得勞動安全保護是公民勞動權的重要內容之一,勞動者在安全的條件下進行勞動是生存權利的基本要求。如果不賦予勞動者勞動安全保護權,勞動者在生命、健康沒有保障的情況下工作,那么,勞動權對勞動者而言就毫無意義。我國《勞動法》第52條、《安全生產法》第21條、第50條等法律法規(guī)對勞動安全保護問題作了較為詳盡的規(guī)定,但實踐中勞動安全保護的形勢仍不樂觀。筆者試以煤礦生產為例,從該行業(yè)勞動安全保護的現狀入手,通過對安全保護不力的原因分析,進而提出相應的對策,以期引起我國對勞動安全保護問題的重視和思考。

  一、勞動安全保護的現狀

  就在今年2月14日,遼寧省阜新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孫家灣煤礦海州立井發(fā)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共造成214人死亡,20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達4968.9萬元。據不完全統(tǒng)計,今年2月以來,類似的重大礦難事故還有6起。[i]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對事故原因進行了分析,這些事故的發(fā)生,大都因礦井不具備安全生產的基本條件、主要證照不全、非法開采、違法組織施工和生產而造成的。僅僅三個月間,就有近千條生命成為了礦難的犧牲品,殘酷的事實再次告訴我們,勞動安全保護不容忽視。讓我們仍以煤礦業(yè)為例,透視我國勞動安全保護的現狀:

  1、工作條件惡劣,安全生產必要投入不足。

  煤礦業(yè)是高危行業(yè),正因如此,國家才制定頒布眾多法律法規(guī)煤礦安全加以規(guī)范。但據國家安全監(jiān)督管理總局2004年初對1.9萬余處小煤礦的調查,仍有14.18%的礦井通風能力不足,86.10%的礦井采用非機械運輸,38.22%的礦井未建立防塵供水系統(tǒng),其中年產6噸以上的礦井中有10.87%仍采用單電源供電。2004年已評估的小煤礦中C、D兩類礦井比重仍占到了46%。[ii]種種數據表明,煤礦安全生產投入不足的現象嚴重,大量的礦工仍在極其惡劣的條件下從事生產,令人堪憂。

  2、企業(yè)規(guī)避安全生產義務,勞動用工不規(guī)范。

  一些用人單位,尤其是私企和個體經濟組織,利用目前市場勞動力過剩的優(yōu)勢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以逃避社會保險繳費義務及違約責任,使勞動者出讓了勞動,卻無權享受養(yǎng)老、醫(yī)療、失業(yè)等保險待遇,更無權對不利的安全生產條件提出正當的要求。有些單位即使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也不遵守,常以內部規(guī)章制度為由隨意更改勞動合同,使簽訂的勞動合同名存實亡。

  3、企業(yè)疏于日常安全預范,勞動者缺少必要的安全生產技能。

  實踐中,無論是企業(yè)、政府、監(jiān)管部門,包括勞動者自身對日常的安全防范工作都未予以充分的重視和投入,安全生產預防機制形同虛設。有的企業(yè)雖然配備了一定的安全保護設施,但卻疏于管理和利用,放松對勞動者必要的安全培訓,使安全保護設備完全成了用以應付檢查的擺設。在前文所述的孫家灣煤礦海州立井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中,該礦配備有自救器和便攜瓦斯監(jiān)測儀,但發(fā)生事故時基本無人佩帶;瓦斯監(jiān)控值班室值班人員及負責人,在瓦斯監(jiān)控系統(tǒng)報警后11分鐘內,沒有按規(guī)定實施停電撤人措施,防治沖擊地壓部門沒有嚴格執(zhí)行沖擊地壓危險性預測次數的規(guī)定,未能做好預測預報工作。實踐中,雖然當地政府及上級監(jiān)管部門對企業(yè)日常的違反勞動安全法規(guī)的行為會予以了一定的處罰,甚至責令停產或限期關閉,但并沒有真正落實到位,許多非法礦井沒有徹底停產整改、徹底關閉,非法開采仍有機可乘。

  4、對違反勞動安全保護行為的追究不力。

  按照我國現有法律規(guī)定,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責任人應當視情況分別承擔相應的刑事、民事、行政責任。但實踐中,安全生產事故發(fā)生后,許多煤礦隱瞞拒不上報,有的采取“私了”的方法解決,這些做法在有的地方甚至得到了當地政府和上級監(jiān)管部門的默認或支持,使相關責任人規(guī)避了法律應有的刑事、行政制裁,更有甚者對勞動者的民事賠償也經常不能到位,不僅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從根本上也侵害了國家的利益。

  二、勞動安全保護不力的原因分析

  盡管煤礦開采是高危險度行業(yè),但其危險仍是可以預防和減少的,如瓦斯到什么濃度會發(fā)生爆炸,如何加強通風防止瓦斯聚集,現有技術及裝備是可知、可防的。但企業(yè)為什么漠視安全?政府為什么疏于監(jiān)管?勞動者為什么無力保護自己?法律為什么失去了預防和教育作用?通過分析,不難發(fā)現造成我國勞動安全保護不力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片面追求經濟利益,忽視人權保護。

  我國《礦產資源法》規(guī)定所有礦產屬于國家,生產經營者只擁有開采權,按期交納礦產資源稅等稅費。這種所有權與開采權分離的結構使企業(yè)傾向于在最少時間內,以最少的成本獲取最大的利潤,而不會制訂長期的發(fā)展計劃,追求長期的利益。基于此,企業(yè)為追求高利潤就會降低安全生產的成本投入。同樣煤礦工作的艱辛使勞動者在付出勞動的同時追求較高的勞動收入,為了迎合勞動者的這種心理,企業(yè)則不惜加劇降低安全生產成本的投入來提高勞動者的工資收入。同樣,作為上級行政監(jiān)管部門和當地政府對勞動安全事故基本上只有收益而不用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必然要對煤礦的經營采取“扶持”態(tài)度,對其安全隱患也就沒有徹底杜絕的積極性。[iii]這也正是為什么在上級監(jiān)察機關作出了大量的處罰決定后,仍有大量的煤礦非法開采,屢禁不止,關鍵在于處罰決定落實不夠。

  如果說政府、上級監(jiān)管部門忽視管理和監(jiān)督,企業(yè)降低對勞動安全生產成本的投入是為了片面追求經濟利益,那么放松對勞動安全的日常管理和培訓則是漠視人權,忽視人權保護的具體體現。勞動者在有限的安全生產條件下仍得不到必要的安全生產培訓,不會使用相關的勞動安全設備,以致失去了最后一道安全屏障,這真是勞動者莫大的悲哀。在礦難中遭遇不幸的無數礦工的生命仍無法喚起相關部門人權保護的意識,可見,中國的人權保護還有一段很長的路要走。

  2、勞動者的安全生產意識差,自我保護能力不足。

  無知者無畏,這句話可以形象概括當前我國礦工的安全生產意識。有限的安全生產知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大大限制了他們的自我保護能力。在我國《勞動法》第三條中明確規(guī)定了勞動者享有獲得勞動安全保護的權利,這種權利主要應包括以下幾種:(1)知情權。即勞動者有知曉他們可能面臨的任何潛在危險的權利。這也意味著他們有接受必要的教育培訓以具備對工作環(huán)境、生產過程、機械設備和危險物質等方面安全保護知識的權利。(2)參與權。即勞動者有參與判別和解決他們所面臨的勞動安全問題的權利。(3)拒絕危險工作權。即勞動者在確認自己或其他人安全健康受到威脅的情況下,有拒絕工作的權利。(4)停止危險工作權。即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當發(fā)現危及勞動者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停止工作或撤離現場。但對于這些權利,礦工了解的微不足道,企業(yè)有限的安全培訓未能改善這種局面。許多勞動者不會使用必要的勞動安全保護措施,有的安全保護意識極差,僅僅因為嫌麻煩而不愿佩帶安全保護設備。他們認為付出勞動給錢就行,對工作是否安全則沒有予以充分重視。然而,他們不知道,看似不菲的勞動報酬其實是要用付出生命作賭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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