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單位中因廝打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在單位中因廝打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3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適用該條款,應滿足三個條件:工作時間 工作場所 工作原因,判斷職工某一事故傷害是否屬于工傷,應同時滿足工傷認定的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
這里所說的消極條件指第16條第1項規(guī)定的禁止認定工傷情形:“職工因故意犯罪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為工傷。”作為禁止認定為工傷的“違法行為”應限定在受傷職工“故意犯罪的“,如果因第三人的故意犯罪行為導致傷害的,當然不能作為禁止理由。
就工傷認定的積極條件而言,要判定工作的暴力等意外能否認定為工傷的關鍵因素,是看傷害是否屬于“因工作原因?qū)е?rdquo;。我們判斷某一受傷行為是否屬于因工作原因或因履行工作職責,應從行為人的工作職責出發(fā)進行分析。具體而言,職工所受傷害必須與履行職責相關,是因履行職責而受到傷害,履行職責和受傷之間有因果關系。所謂履行工作職責,指的是根據(jù)勞動合同及單位的工作安排,職工履行職務義務而遭受意外損壞,則符合條例第14條第3項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