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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內員工競業(yè)限制的違約責任約定是否有效?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5-11-24 11:28 來源:煤礦安全網

案情概要】

黃某于2013年6月進入A公司工作,雙方于2014年3月15日簽訂了期限為2014年3月10日至2015年3月9日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黃某有義務為A公司保守商業(yè)秘密,黃某不得以任何身份、方式參與與A公司業(yè)務有關的競爭,一經發(fā)現,A公司有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并由黃某支付相應違約金或承擔法律責任。雙方另簽訂了保密協(xié)議,黃某每月領取保密費80元。A公司發(fā)放黃某工資到2014年7月,黃某工作至2014年10月。

2014年10月30日,A公司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黃某交還收取的貨款53,023元并賠償因違反競業(yè)限制為A公司造成的損失300,000元。該會于2014年12月29日裁決對A公司的請求均不予支持。A公司對仲裁裁決不服,遂訴至法院。

A公司訴稱,黃某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黃某先后5次分別收取客戶王某貨款15,755元、劉某貨款37,268元(二人系代付珠海市某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貨款)及西安某電公司貨款87元未交給A公司,黃某依法應當交還上述貨款共計53,110元。不僅如此,黃某還以黃XX之名與上海聯程公司合作,以A公司名稱變更和賬戶變更,但地址和業(yè)務員未變?yōu)橛桑瑢公司客戶格方公司等的業(yè)務收入轉移至聯程公司,而聯程公司并不從事鋁型材的生產和加工業(yè)務,導致A公司多達20多萬元的業(yè)務收入被黃某和聯程公司轉移和侵吞。故A公司要求判令:1、黃某交還收取的貨款53,110元;2、黃某賠償因違反競業(yè)禁止規(guī)定給A公司造成的損失300,000元。

黃某辯稱,不同意A公司的訴訟請求,黃某沒有收取相關的貨款,也沒有違反競業(yè)禁止的相關規(guī)定。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A公司要求黃某返還客戶貨款的前提條件,是該貨款所對應的貨物由A公司供貨。由于A公司沒有向該些客戶提供貨物,不是貨物買賣合同的當事人,無權取得系爭貨款。A公司認為,黃某在職期間違反競業(yè)限制義務,從事與企業(yè)有競爭關系的經營活動,要求黃某按競業(yè)禁止約定賠償A公司損失300,000元,但競業(yè)限制賠償僅限于離職后,所以不予支持。關于黃某對A公司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A公司沒有提供具體損失的確鑿依據,難以支持。最終法院駁回了A公司的訴訟請求。

【爭議焦點】

黃某在職期間違反競業(yè)限制的約定,單位是否可以按照其違反競業(yè)限制的約定主張違約賠償?

【藍白快評】

本案中黃某利用公司的銷售職務,私下將可能與A公司建立銷售關系的客戶,轉給其它企業(yè)或自己與其建立合同關系牟利的行為,的確違反了勞動合同的約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競業(yè)限制合同是從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之日起生效,違反競業(yè)限制的違約責任也同時生效。而勞動者在職期間的違反競業(yè)的違約條款是否有效,在審判實踐中,各地的法院觀點不太一致。浙江高院對此已經明確:競業(yè)限制期間包括但不限于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勞動者在職期間的競業(yè)限制義務作出約定的,應屬有效。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就其在職期間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行為承擔責任的,可予支持。

對于沒有明確可以在勞動者在職期間主張競業(yè)違約責任的地區(qū),我們建議對員工的這一類行為應該理解為違反其作為勞動者的忠實義務以及侵犯了公司的商業(yè)秘密所獲得的收益的行為。用人單位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并同時要求其承擔競業(yè)限制的義務,要求員工停止此類合作和行為,員工不停止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關于用人單位在員工在職期間競業(yè)造成的損失,用人單位需要從銷售額、利潤等方面證明并主張實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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