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理解適用于哪些情形?
作者:煤礦安全網(wǎng)
2016-06-03 16:03
來源:煤礦安全網(wǎng)
[專業(yè)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于“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
(一)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diào)動;
(三)因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diào)動;
(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lián)企業(yè)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